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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住寻乌县**乡**村**号。2018年9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平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住寻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平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和林某甲(已判刑)以各出资20000元人民币(以下同)占股50%的方式,在平远县东石镇黄坑角水库侧坑尾角一块空地开设“钓虾公”赌博档,林某甲负责寻找设赌地点,购买赌具、布置赌博场地、接送赌客、放哨等工作;刘某甲负责招揽江西籍赌客、赌博账目管理等工作,并以200元/日的工资雇请被告人刘某乙、曾某某(已判刑)为“和手”负责摇骰子和赔付赌资。赌博档每天开设两场,分别为13时至17时左右、19时至23时左右。同时,赌博档以向载赌民前来的司机发放200或300元不等的加油钱的方式,招引赌民前来参赌。2019年4月17日之后,该赌博档先后迁移至平远县石正镇富石水库侧的一旧***宿舍、石正镇冬青实验中学附近一老屋、石正镇周畲村****废旧厂房内。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平远县东石镇黄坑角水库侧坑尾角一块空地设赌点

  2019年4月7日左右,刘某甲和林某甲在平远县东石镇黄坑角水库侧坑尾角一块空地设赌,选定东石镇客运站停车场为赌客车辆停车点,林某甲驾驶号牌粤MKL****三菱牌吉普车接送赌客。至2019年4月16日晚,在该处设赌约10日、20场/次,招引林某乙、张某某等人参赌。期间,刘某乙受雇在赌博档做和手,共领取工资约2000元。

  二、平远县石正镇富石水库侧的一旧养猪场宿舍设赌点

2019年4月16日,林某甲交代林某丙(已判刑)找到谢某甲(已判刑)以200元/日向石正籍“凌某某男子”(在侦)租得平远县石正镇富石水库侧的一旧***宿舍,并选定石正镇广州公园广场为赌客车辆停放点后,同时雇请王某甲(已判刑)驾驶号牌赣B4S****丰田牌面包车从事运送赌客等工作。2019年4月17日下午,赌博档迁移至该地点,招引谢某乙、黄某某等人参赌。

期间,刘某乙和曹某某、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向林某甲交纳1000元/场的桌板费后,共同出赌本10000元继续接“二庄”,股份分10股,其中刘某乙占2股,曹某某、方某某各占4股,招引谢某乙、黄某某等人参赌,并从中非法牟利7000多元,刘某乙娣分得约1400元。

  三、平远县镇冬青实验中学附近一老屋赌点

  2019年4月17日下午,林某甲指示谢某甲鹏另外寻找设赌点,谢某甲鹏以200元/日租得镇冬青实验中学附近村民王某乙(在侦)的老屋,并选定镇****水泥厂沙场为赌客车辆停放点。当天19时左右,赌博档迁移到该地点,谢某甲鹏充当放哨人员,王某甲远负责运送赌客,招引谢某乙生、黄某某荣等人参赌。期间,刘某乙娣受雇在赌博档做和手。

  四、平远县石正镇周畲村****废旧厂房内

2019年4月18日下午,谢某甲按林某甲的指示,以200元/日向籍“生哥”(在侦)租得镇周畲村****废旧厂房。当天13,赌博档迁移至该地点,招引林某乙、张某某等人参赌。谢某甲、王某甲负责驾驶号牌MKL***、粤B4S****二部汽车到石正镇广州公园、****水泥厂沙场来回运送赌博人员。期间,刘某乙受雇在赌博档做和手。

2019年4月18日16,该赌博档被查获,现场抓获林某丙、曹某某、曾某某、谢某甲和林某乙、刘某戊、张某某、范某某等23人,并查获扣押赌资55250元和对讲机、瓷碗磁碟、虾公螃蟹图纸、骰子、三菱吉普车等物品。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物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罪以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世福

检察官助理:杨  敏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平远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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