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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强迫交易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6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居住地全南县**镇**村**组,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居住地全南县**镇**村**组,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害人陈某某组织车辆到全南县**镇**村**金属矿拉运尾砂。2019年8月11日,陈某某与**金属矿公司签订了拉运尾砂协议。陈某某将尾砂从**金属矿厂拉运到****村废弃砖厂必须经过**镇**村**村**村小组村民进出路段。被告人刘某甲为了强迫陈某某退出拉运尾砂,从2019年8月份至案发,刘某甲指使被告人刘某乙以陈某某拉运尾砂的车辆会损坏**村小组的道路、桥梁为由,多次组织**村民王某某、刘某丙等人(已行政处罚)到****村**组路段拦路,阻止陈某某拉运尾砂的车辆进出。同时,通过上访向龙源坝镇政府施压,以此强迫陈某某退出拉运尾砂业务,给陈某某造成经济损失约一万元。

2019年11月15日,经赣州赣维测绘有限公司全南分公司测量,测出**金属矿剩余尾砂57173立方米。

2020年1月9日,经全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陈某某销售全南县龙源坝**金属矿尾砂57173立方米在2019年10月29日全南市场交易所产生的利润为人民币228692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和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购销协议书、承包处理尾砂协议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王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被告人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其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伯毅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3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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