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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抢劫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X甲,曾用名刘XX,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山西省XX市城区南关街3号。因涉嫌抢劫罪,1992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9年10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X乙,曾用名刘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现住山西省XX市潞城区花苑小区4号楼3单元601号。因涉嫌抢劫罪,1992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9年10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甲、刘X乙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X甲、刘X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1年12月30日夜,被告人刘X甲、刘X乙伙同刘X周(已判刑)、刘X泰(已判刑)在封丘县张寨村南黄河大堤上,将装有麦秸的提包扔在路上为诱物,持械抢劫开车路过此处的封丘县清河集村农民许X新、齐寨村农民李X银,劫得现金1350元,上海手表一块。四人将现金平分。

2、1992年元月23日夜,被告人刘X甲、刘X乙伙同刘X运(已判刑)、刘X周、刘X立(已判刑)、刘X泰在封丘县境内姚务村北106公路上将装有麦秸的编织袋扔在路上持械抢劫开车途经此处的新乡市郊区副食品公司职工张X青、尚X全,抢走现金3400元,手表一块、计算器一个、眼镜一副。六人将现金平分。

3、1992年3月6日晚,被告人刘X甲、刘X乙伙同刘X运、刘X周、刘X泰在封丘县张寨村西106公路上,将装有麦秸的麻袋扔在路上为诱物,持械抢劫开车途经此处的新乡县大召营乡染织厂工人魏X合、谢X彬,并用刀将谢X彬扎伤。抢得 420元,手表两块、皮夹克一件、腈纶布三匹。五人将现金平分。当夜,五人又以同样的方法抢劫开车途经此处的封丘县朱寨村常X杰、清河集村农民刘X文,抢走现金100元、手表一块。五人将现金平分。

4、1992年2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刘X甲伙同刘X运、刘X周、刘X(已判刑)、刘X泰在封丘县留光村北106公路上,将装有麦秸的麻袋扔在路上为诱物,持械抢劫途经此处的辉县市农民石X牛、代X民和开封县农民郭X三,抢走现金400余元。五人将现金平分。

5、1992年3月19日晚,被告人刘X乙伙同刘X运、刘X周、张X军(已判刑)、刘X泰在封丘县张寨村西106公路上将装有麦秸的麻袋扔在公路上为诱物,持械抢劫开车路过此处的封丘县耿村农民肖X社、三合营村农民牛X顺,抢劫现金110余元,千斤顶一个、棉衣一件。尔后又逼住牛X顺将车横在公路上劫住新乡市北站区南张门村农民郝X瑞、郝X天,并将郝X天扎伤。抢得现金190元,手表一块。五人将现金平分。

6、1992年3月21日夜,被告人刘X甲、刘X乙伙同刘X运、刘X泰、刘X(已判刑)在封丘县境内姚务村北106公路上将装有麦秸的麻袋扔在公路上为诱物,持械抢劫开车途经此处的范县濮城镇西街农民王X河、刘X刚、王X运,抢走现金1900元,手表一块、皮衣一件。五人将现金平分。

7、1992年3月25日夜,被告人刘X甲、刘X乙伙同刘X运、刘X周、刘X泰、刘X在封丘县张寨村西106 公路上将装有麦秸的麻袋扔在路上,持械抢劫开车途经此处的辽宁省普兰店市王X信、张X新、邱X成,并用刀扎伤张世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诊断证明、同案犯

起诉书、判决书及裁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许X新、李X银、尚X全、张X青、谢X彬、魏X合、常X杰、刘X文、石X牛、代X民、郭X三、肖X社、牛X顺、郝X瑞、郝X天、王X河、刘X刚、王X运、邱X成、张X新、王X信的陈述;

3、被告人刘X甲、刘X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被告人刘X周、刘X泰、刘长运、刘X立、刘X、张X军、刘X的供述;

4、鉴定意见:封丘县物价局商品(物品)价格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甲、刘X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甲、刘X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甲、刘X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郜时军

助理检察员:尹勋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X甲、刘X乙现羁押在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7册和其它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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