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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119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村**组,农民。无前科。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村**组,农民。无前科。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2时许,在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任塬社区七组的刘某甲家后院,被害人任某某因房屋建设问题与被告人刘某甲发生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任某某倒地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两人持木棍在其身上击打数下,致其受伤,后任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任某某符合身体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一根;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甲、任某乙、鱼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照片、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妍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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