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侮辱、威胁他人,于2018年8月16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22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巷村,住泗洪县**镇**巷村**小区。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1月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3时许,在泗县**镇**村**庄,被害人史某甲向其前妻刘某丙讨要子女抚养费,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刘某丙弟弟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得知后到场,被告人刘某甲殴打被害人史某甲面部将其摔倒在地后,因怀疑被害人史某甲讨要抚养费系其女友苏某某指使而殴打被害人苏某某;被告人刘某乙持拳头殴打被害人史某甲鼻面部。被害人史某甲被打伤致左侧锁骨肩峰段骨折及左肩锁关节脱位、双侧鼻骨骨折;被害人苏某某被打伤致左面部肿胀。经鉴定,被害人史某甲两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苏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11月26日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史某乙、刘某丁等人证言;
3.被害人史某甲、苏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乙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珊珊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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