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11197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鑫家园10-2-1502。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011974********,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村**组**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小区**栋**号楼**3。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酒后准备到洛阳市西工区和昌中央城邦门口的夜市小海鲜地摊上吃东西,被告人刘某乙在张某甲等人饭桌边上撒尿引发口角,张某甲用凳子殴打被告人刘某甲,双方发生殴斗。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罗某某、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李某丙、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松普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