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刘某乙,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刘某丙到镇雄县**街组卿某某家看望其孩子时与卿某某妻子发生抓打,刘某丙的哥哥刘某甲、父亲刘某乙得知刘某丙被打后赶到卿某某家与卿某某对骂并扭打,卿某某左第5、6前肋被打骨折。经鉴定,卿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事后刘某甲投案自首,刘某乙坦白,二人均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甲投案自首,刘某乙坦白,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6-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作案工具火钩一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