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居民身份证号:3707251978********,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昌乐县**镇**村**号。
2013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外逃,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2月3日,其到昌乐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8********,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昌乐县**镇**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31日16时许,在昌乐县**镇**路**村交叉路口处,因琐事,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赵某某(已判决)与宋某某、张某某发生厮打,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将张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第4、5、6、7、8肋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刘某乙赔偿被害人张某某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7月18日,因被害人已去世,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文
检察官助理:褚鲁森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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