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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案)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号,农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村**组,农民,系刘某甲之子。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兄弟刘某丙、刘某丁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陕******白色众泰越野车,窜至该镇某村程某某家找其索要欠款,刘某甲、刘某乙与程某某发生口角后将其拉拽至屋外,程某某之妻陈某某阻挡未果后抱住刘某甲腿部,被该刘从院子边水泥路上拖行至房屋后,致陈右腿部受伤,之后刘某甲、刘某乙再次与程某某拉扯,并分别掌掴程某某数下。陈某某见状拿出手机报警时,被刘某乙上前夺掉,摔至路上,二被告人被周围群众挡开后,刘某乙又拿一石头砸到程某某房屋窗户上,之后刘某甲等四人驾车离去。

2019年2月18日,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事后,经洛南县公安局石门派出所调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赔偿了程某某、陈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信、住院病案、诊断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及照片;柴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程某某、陈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建议对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对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博

2020年1月14日

附: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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