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9********,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镇**村,住环县**镇**路**局巷子鄂某某出租屋,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通知侦查机关补充收集部分证据材料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甘肃欣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米某某,在环县樊家川镇长城村为采油七厂架设10千伏电力线路,施工前与村组协商补偿事宜,确定每根电杆补偿130元,每根拉线补偿130元,青苗损毁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偿。2015年底该公司将涉及群众的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到村、组。2016年6月份的一天,该公司施工人员宫某某等人在樊家川镇长城村为采油七厂309-13、环303井场架线施工,线路途经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家承包地时,刘某甲、刘某乙来到施工现场,二人以补偿标准太低为由阻挡施工,米某某与刘某甲经电话沟通后,被迫答应给刘某甲和刘某乙3000元,刘某甲和刘某乙各分得1500元。后刘某甲从村上领取了村组协调的1080元补偿款,刘某乙领取了村组协调的1426元补偿款。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各自主动退交赃款1500元,本院将扣押的3000元现金发还被害人米某某。两被告人均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015年长城组石油拉电占地农户花名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理阻挡油田单位正常施工,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主动退交赃款,均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刘某乙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张鸿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和解协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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