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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污染环境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涟水县涟城镇**小区**号楼**室。因赌博行为,于2010年3月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处罚五百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涟水县涟城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位于涟水县大东军林猪场里开办塑料切片加工厂,2020年2月底至3月初期间刘某甲、刘某乙在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核、批准,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加工点进行切片生产,粉碎废机油桶、洗化品塑料等物后,混合放入沉淀池清洗后打包对外出售。沉淀池内含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厂东边的沟里的,合计排放污水17.76吨。2020年3月4日,被涟水县环保局检查发现。在案发现场扣押废弃机油桶3.38吨、制成的塑料切片成品2.02吨。

经涟水县生态环境局的鉴别意见,证实废弃沾有油污的机油桶及沾有油污的塑料切片、清洗废弃废矿物机油桶的混合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刘某甲、刘某乙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时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排放和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甲、刘某乙的部分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甲、刘某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刘某甲、刘某乙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贵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85226****、1506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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