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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刘某乙,男性,1986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驾驶轿车从广丰区霞峰镇开往铜钹山镇,当驾车途经**镇**村被害人罗某乙家的时候,因看见罗某乙的房屋装修较为豪华,二人便商量到罗某乙家中偷东西。由刘某甲攀爬至厨房屋顶二楼,用砖头砸破二楼卫生间窗户玻璃进入屋内,刘某乙在屋外望风。当刘某甲在屋内翻找财物时,刘某乙看见有人过来,便喊刘某甲离开。后二人驾车逃跑,逃跑时慌不择路,前方无路可开便原路返回,在经过罗某乙家附近时被当地村民拦截,车子开进了坑里,二人弃车逃跑。2020年6月16日,刘某甲、刘某乙二人主动到广丰区公安局巡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2、证人吕某某、罗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飞国、刘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刘某甲、刘某乙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超琼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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