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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公诉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号码6224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号牌号码为甘A*****的灰色帕萨特牌小轿车,载着被告人刘某乙从漳县县城出发前往漳县盐井镇**村实施盗窃,二人进入被害人吉某某家房屋后,将房间内堆放的三袋半菜籽和半袋胡麻装入驾驶的车辆,并将房间内一台长虹牌电视机、一个长命锁和八枚铜钱拿走,后二人驾驶车辆返回漳县县城。次日上午9时许,刘某乙联系好买家后,伙同刘某甲将盗窃来的三袋菜籽和半袋胡麻,以每斤二元七角钱的价格出售给漳县武阳镇**小区对面油坊老板马某某,获得赃款870元。经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油菜籽和电视机等的价格为921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彦军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9324****

被告人刘某乙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4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作案工具小轿车一辆随案移送

6.补充证据材料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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