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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盗窃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1********,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街**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5********,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街**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悦荟广场奎伊鲜饭店外的广场处,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盗走。

2、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美程广场超市外,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的电瓶车盗走。

3、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德通心愿城小区大门口,由刘某乙负责望风,刘某甲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盗走。

4、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凤凰名城小区售楼部门口,由刘某乙负责望风,刘某甲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电瓶车盗走。

5、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小聚会门口,由刘某乙负责望风,刘某甲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瓶车盗走。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四川省金堂县金龙路泰吉路8组35号出租房内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秋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玺长臣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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