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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9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17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街**组。曾犯强奸罪于1994年1月18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28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街**组。曾因盗窃,于2010年8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2年9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10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经事先预谋盗窃,由被告人刘某乙驾驶二轮电动车带刘某甲寻找作案目标。0时15分许,行至瑞安市**街道**道**号后门,由被告人刘某乙望风,被告人刘某甲接线窃取被害人叶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立胜牌蓝色电动三轮车。经估价,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64元。    

2. 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刘某乙驾驶二轮电动车行至瑞安市**街道**路**号门口,窃取被害人冷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奔牛牌蓝色电动三轮车。经估价,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666元 。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瑞安市**街道**路**号对面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在该处出租房门口扣押被盗的奔牛牌蓝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决定书、发还清单、助力车购买单据、合格证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 叶某某、冷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敏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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