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2007年9月11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2014年因吸毒分别被耒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1月30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2006年12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因吸毒被耒阳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耒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1月30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携带作案工具,到遂平县*****西户王某某家,刘某甲利用作案工具将王某某家门打开,刘某乙在楼下给刘某甲望风,刘某甲进入王某某家卧室内,将王某某家卧室内放的7000余元人民币,一枚价值1827元的黄金戒指,一对价值974元的黄金耳钉,一条价值2398元的黄金项链,一颗价值288元的黄金转运珠,一个价值789元的黄金如意锁坠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4、现场勘查;5、鉴定意见等。
二、2017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携带作案工具,到驻马店市驿城区******郑某某家,刘某甲用作案工具将郑某某家门打开,刘某乙在楼下给刘某甲望风,刘某甲进入郑某某家中,将郑某某家卧室内的12600余元人民币及一条价值1938元的黄金项链、一个价值1417元的黄金挂坠、一条价值3908元的黄金手链、一枚价值1852元的黄金戒指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 4、物证书证;5、现场勘查;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在其参与的盗窃中,行为均积极主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8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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