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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盗窃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路**栋**单元**层**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8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乙翻墙进入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双山路**供暖公司院内实施盗窃,刘某乙和刘某甲使用板子将院内的换热器拆开,两人盗走机器上的白钢板,将78片白钢板转移到**供暖公司西侧墙外,刘某甲、刘某乙发现有人向其走来,两人匆忙逃离现场。后经鞍山市立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对78片白钢板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为被盗物品于2019年7月31日的同一品质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9216元。

2019年7月中旬,刘某甲翻墙进入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双山路**供暖公司院内,将院内的两台小型换热器设备上的全部白钢板和八根铁杠子偷走,后将盗窃的设备卖给立山区沙河附近一家废品收购站变卖了1000元。

2019年5月7日,刘某甲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小区**号楼**层工地上,将工地上的50个脚手架卡扣偷走,后将盗窃的卡扣卖给路边收破烂的变卖了150元。

2019年8月3日、8月4日,刘某甲翻墙进入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热电厂院内,两次将厂房南侧路边的约200斤的废铁偷走,后将盗窃的废铁卖给路边收破烂的变卖了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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