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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七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8〕178号

被告人刘惜君,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8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瑞发,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8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8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号。2018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樟溪镇**村**号。2018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8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8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惜君、刘瑞发、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中旬至3月初期间,被告人刘惜君、刘瑞发以大潮高速征地赔偿存在问题为由,采用微信群发信息、使用音箱在饶平县樟溪镇龙光村游行广播等方式,多次煽动、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以及该村多名村民到大潮高速龙光村路段施工现场阻挠施工,致使大潮高速龙光村路段工程无法顺利施工,并造成大潮高速施工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15900元。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惜君、刘瑞发、张某甲、张某乙、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音响等物证;2.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戊等人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惜君、刘瑞发、张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惜君、刘瑞发、张某甲、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志军

2018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惜君、刘瑞发、张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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