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村**号。2019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吉水县**镇**村**村**号。
三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受雇于他人在本市闵行区**路上海**大酒店帮助从事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其中刘某甲负责收银、记账等,刘某乙负责带客等,二名被告人于当日分别获得报酬400元。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于他人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本市闵行区**路**号**号楼**酒店共同帮助从事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其中刘某甲负责收银、带客选卖淫人员等,刘某乙负责带客等,李某某负责收银等。
2020年9月21日21时许,民警在**酒店当场查获钟某某、夏某某、宋某某、何某某等卖淫嫖娼人员及抓获三名被告人。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钟某某、夏某某、宋某某、何某某、马某某、刘某丙、潘某某的证言、手机支付记录截图及辨认笔录证实,在涉案的场所卖淫嫖娼的事实及三名被告人分工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光盘证实,经对三名被告人的手机予以扣押及数据恢复显示被告人在“蝙蝠”APP聊天群中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协助的聊天记录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场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及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的情况及抓获被告人的经过。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夏某某、何某某因嫖娼及钟某某、宋某某因卖淫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及**酒店出具的开房记录证实,三人共同协助组织卖淫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共同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晶晶
检察官助理吴赛花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