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7 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 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7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巷**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因琐事与廖某某发生矛盾。当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带领其邀约的被告人刘某乙、何某某、王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等十余人,乘坐被告人刘某甲、何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的汽车,携带管制刀具前往彭州市新兴镇找廖某某解决矛盾。因未找到廖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十余人于当日晚20时许驾车前往彭州市**镇**村**组廖某某住处,准备进行打砸。到达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抓扯,被告人刘某甲使用事先准备的管制刀具将黄某某砍伤;被告人刘某乙、邹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发生抓扯和打斗,致使罗某甲、罗某乙多处受伤。经鉴定,罗某甲、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春林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1858158****)、何某某(1808012****)、王某某(1500281****)、邹某某(1852313****)、张某某(1776126****)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壹张;

3.扣押在案的刀具三把、手机二部、汽车二辆现均暂存于彭州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