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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伍献,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酒后到本村董某某家门口叫骂,被告人刘某甲持木棍打砸董某某家大门,并用木棍殴打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的董某某的外甥高某某,高某某向东跑时被告人刘某甲持木棍、刘某乙持斧子、刘某丙持木棍和同村刘玉州(已死亡)一起追打高某某,后三被告人和刘玉州又对董某某家后窗、大门、大门外监控摄像头进行打砸。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高某某左颞顶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某某家被损坏的大门、后窗、监控摄像头价值人民币12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侦查卷宗二册(内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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