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5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临西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5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临西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5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35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35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丙、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补充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3日、3月26日已分别告知五名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各个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母婴店的老板刘某甲因琐事去老官寨**店找受害人雷某某、秦某某(另案处理)理论并发生口角,跟着刘某甲同去的被告人张某某给被告人刘某丙打电话告知了该情况,随后被告人刘某乙、倪某某、刘某丙等人赶到**店门外后共同殴打雷某某、秦某某,并将二人打伤。经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雷某某胸部损伤系轻伤二级,秦某某头部颅脑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秦某某、雷某某的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丁、倪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倪某某、刘某丙、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倪某某、刘某丙、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芳
202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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