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住龙岩市漳平市**路楼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住龙岩市漳平市**路楼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羁押),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住龙岩市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的一天,陈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刑)在网上看到一个日薪三千元的广告产生了兴趣,便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后陈某甲了解到对方为“境外赌博团伙”的一名“老板”,该“老板”告知陈某甲他们需要一个在微信赌博群发微信红包供参赌人员抢的工作室,日薪3000元人民币。陈某甲、陈某乙二人见有利可图遂答应该“老板”,该“老板”将工作室具体操作及运转流程教给陈某甲后,陈某甲与陈某乙为创建工作室,购买大量工作设备(手机、香港电话卡、电脑等),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底,先后在福建省漳平市名仕车行楼上、凯华丽都小区、大景城小区租住房间开设工作室,在先后名为“友情岁月”、“友情盛大”、“招财进宝”、“新益恒”的微信赌博群内发红包,供参赌人员抢红包与庄家比点数进行赌博,并推送机器人软件统计后的输赢结果图片。该微信群分工明确,有财务人员对资金和财务进行管理,有邀请参赌人员进群赌博的“拉手”,有以一元兑一分通过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赌资和退款的上分、退分财务,有为每天进行近百场赌博提供赌博数据统计的机器人软件。
陈某甲、陈某乙在该工作室运行期间,邀约了林某甲、林某乙、刘某丙、陈某丙、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丁(均已判刑)等人来工作室工作,上述人员明知是网络微信赌博,还长期在工作室使用自己及他人的绑定了银行卡的微信号在赌博微信群内发赌博红包、推送赌博相关图片,给该微信赌博群的运营提供直接帮助。
2018年3月以来“境外赌博团伙”为隐匿犯罪,扰乱公安机关侦查视线,指示陈某甲购买他人的银行卡,以供工作室接受境外用来发微信红包的资金。上述人员在微信赌博群内发送微信红包金额共计1300余万元。
仅2018年4月5日9时24分33秒在“招财进宝”微信赌博群的会员便达164人、会员总积分13062881分。芷江侗族自治县的参赌人员付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14时53分22秒和14时58分51秒在“招财进宝”微信赌博群斗牛赌博,参赌人数均为82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29日9时46分5秒和10时2分51秒在“招财进宝”微信赌博群斗牛赌博,参赌人数分别为81人和95人;张某某于2018年6月30日17时47分59秒在“招财进宝”微信赌博群斗牛赌博,参赌人数为96人。该微信赌博群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2017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甲经一绰号叫“*七”的男子介绍,来到菲律宾加入一个网络赌博团伙,期间,该团伙通过互联网组建了微信赌博群,由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福建省漳平市所组建的工作室运行,刘某甲在该团伙先后从事司机、客服(负责维护该微信群群内秩序),刘某甲共计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2017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乙经刘某甲介绍也加入该团伙,负责开车、采购物资等后勤工作,刘某乙共计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2017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一绰号叫“*华”的男子介绍加入到该团伙,吴某某在该团伙中负责通过微信发展会员参赌、客服人员上下班考勤管理,吴某某在该团伙工作期间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钱。另查明,刘某甲、刘某乙明知该团伙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仍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刘某甲的账号:62305215500********、刘某乙的账号62305215500********)提供给该团伙作为微信赌博群的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并按照每张卡每月人民币100元的标准获取了利益。
通过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提供的银行卡的账户交易明细查明,与杨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305204800********)有资金往来,而该账户与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案中的赌客充值赌资账户,户名为魏某某、冯某某等银行卡有多笔资金往来。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19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理源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刘某甲联系电话:1890697****,刘某乙联系电话:1895901****,吴某某联系电话:1586015****。
2.侦查卷2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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