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96********,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谌波平,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定高,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号,2020年4月24日因赌博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刘某乙、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刘某乙、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3月初至同月14日,魏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受苏某乙(刑拘在逃)雇佣,先后在QQ平台创建“独角兽”赌博群、“宝荣”赌博群,以“加拿大PC”的方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期间,被告人钟某某明知魏某某等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仍提供结算软件帮助该赌博群进行赌资结算,从中非法获利2600元。被告人钟某某提供的结算软件为“独角兽”群结算赌资至少49万元,为“宝荣”赌博群结算赌资至少240万元。
2. 2019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14日,苏某甲等人(均已判刑)受苏某乙(刑拘在逃)雇佣,在聊呗平台创建“宝达禁抢”赌博群,以抢红包猜尾数的方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李某甲作为该赌博群的“拉手”,介绍社会人员进群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
经查,被告人李某甲涉案赌资23万余元,非法获利0.8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甲涉案赌资18万余元,非法获利0.6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涉案赌资17万余元,非法获利0.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乙涉案赌资12万余元,非法获利0.4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乙涉案赌资11万余元,非法获利0.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乙涉案赌资10万余元,非法获利0.3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涉案赌资10万余元,非法获利0.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刘某乙、吴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结算系统页面截图、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许某某、苏某甲、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刘某乙、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手机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聊呗提取数据、支付宝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刘某乙、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钟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某、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李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朱益超
检察官助理 陈佳囡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1587178****)、李某甲(1303426****、陈某甲(1391802****)、刘某甲(1571167****)、李某乙(1536609****)、陈某乙(1780363****)、刘某乙(1539735****)、吴某某(1515988****)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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