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52********,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现住景县**小区1号楼2单元202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2月21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现住景县**小区4号楼1单元401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2月21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0********,汉族,小学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现住景县**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2月21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曾用名**,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58********,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现住景县**小区4号楼2单元201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2月21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刘某戊(另案处理)、刘某乙共谋,以规范景县**小区物业管理为名、不交“上料费”不给购房业主钥匙的手段,逼迫购房业主向物业交纳高于市场价格标准的装修材料运送费,指定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强行为该小区9号楼、10号楼购房业主于某某、牟某某等人提供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牟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物业收费收据等;4.电子数据:电话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伊 博
检 察 员:王 锋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583318****、1823018****、1383181****、1373136****。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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