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9********,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家住榆中县**镇**村**号,农民。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4********,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家住榆中县**镇**村**号,农民。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7********,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家住榆中县**镇**村**号,农民。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0日20时许,在榆中县**镇电灌站门口广场,被害人徐某某因音响声音太大与**镇**村跳广场舞的村民发生争执,徐某某将跳舞用的音响踢倒,被告人刘某甲将徐某某从台子上踏翻摔下倒地后,伙同被告人刘某乙、张某某将徐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雪燕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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