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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平舆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2019年**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平舆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2019年**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耀,系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4********,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2019年**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志伟,系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6时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和程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本区**道**东门往北200米处的工地,秘密窃取被害人林某某放置于此的4个摊铺机配件加长段总成(0.5米某某0.75米规格各2件),因无法全部盗走,三人仅将其中2件0.5米规格的加长段总成(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6842元)搬上被告人刘某乙的一辆蓝色三轮车,由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驾驶该三轮车运到本市白云区**镇**村一无名废品收购店内,以人民币1430元的价格出售给店主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上述物品是赃物仍予以收购。事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和程某某共同分赃。

2019年11月6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和程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到上址,商量盗窃剩下的2件0.75米规格的加长段总成及工地上一个集装箱内的财物,并约定当晚实施盗窃。

2019年11月7日4时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和陈某某依约来到上址,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视频通话功能联系程某某到场,程某某未接听且未到场,后三人共同将被害人林某某放置于此的1件0.75米规格的摊铺机配件加长段总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229元)和集装箱内的摊铺机配件分料杆焊接4件、链条2件、分料杆总成2件、拉杆总成8件、挡板4件、叶片10件、连接套2件、MOBA平衡梁1套、柴油1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61640元)搬上被告人刘某乙的蓝色三轮车,运到上述同一废品店内,以人民币303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上述物品是赃物仍予以收购。事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及程某某、陈某某共同分赃。

2019年11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被告人张某某的废品收购店内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程某某的某某;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执法视频;5.辨认笔录;6.**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报价单等书证;7.扣押物品清单;8.鉴定意见;9.电子数据;10.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及抓获经过;11.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波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乙、张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暂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联系方式1589390****。

2.本案案卷材料共11册、散页一批。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视听资料:现场勘验光盘2张;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所提取数据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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