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6********,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3********,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2********,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至8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多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阿国际贸易大厦工地、淮安市生态文旅区体校工地、清江浦区悦荣府工地盗窃,盗窃电线、扣件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59898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参与作案十次,盗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59898元;被告人刘某乙参与作案九次,盗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41864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作案八次,盗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0884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悦荣府工地,盗窃128卷BV-2.5mm2电线。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2512元;
2.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悦荣府工地,盗窃71卷BV-2.5 mm2电线。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8034元;
3.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悦荣府工地,盗窃126卷BV-2.5 mm2电线。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2004元;
4.2020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悦荣府工地,盗窃75卷BV-2.5 mm2电线。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9050元;
5.2020年8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阿国际贸易大厦工地,盗窃钢筋1177斤,后三人将钢筋以106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
6.2020年8月4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阿国际贸易大厦工地,盗窃钢筋1466斤,后三人将钢筋以132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
7.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至淮安市生态文旅区体校工地,盗窃扣件2560个,后三人将扣件以7168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
8.2020年8月9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至淮安市生态文旅区体校工地,盗窃扣件1708个,后三人将扣件以4785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
9.2020年8月1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至淮安市生态文旅区体校工地,盗窃钢筋、槽钢等物品共计1683斤,后三人将上述物品以1515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
10.2020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悦荣府工地,盗窃135卷BV-2.5 mm2电线和20卷BV-4 mm2电线。经鉴定,被盗135卷BV-2.5 mm2电线价值人民币34290元,被盗20卷BV-4 mm2电线价值人民币8160元,被盗电线合计价值人民币42450元。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出具的辨认等笔录;
7. 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在缓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二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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