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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8********,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4199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5********,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4年,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因其姐夫李某甲与薄某某的债务纠纷等问题,于2013年11月6日20时许,采取电话联系等方式纠集被告人刘某乙至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李大人庄村委会,被告人刘某乙又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驾车并携带砍刀等物于当日21时左右至上述李大人庄村委会,后在上述村委会办公室内,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乙、杨某某等人持砍刀等物殴打薄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等人,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 右手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刘某乙于2019年6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事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书证:谅解协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为逞强好胜,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聚众斗殴仍积极参与,且属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杨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富强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现均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随卷移送: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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