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29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4********,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始兴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始兴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5********,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始兴县,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始兴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月间,同案人叶某甲(已起诉)先后购买或租赁了盛大环球、鸿海国际、华谊国际、融汇财通、深圳信达创富、中凯国际、唯亚环球、中保国际等多个平台,绑定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并向他人提供二级代理账号,通过发展代理商吸引客户投资平台。同时,被告人叶某甲为代理商开通控制输赢的权限,伙同代理商以控制输赢或者拒绝提现的方式,将客户投资金额按比例扣除平台费用后转入代理商账户,共同骗取客户投资款。期间,被告人叶某甲指使被告人叶某乙负责帮代理商开通权限及管理平台资金,并发展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及同案人李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成某某(已起诉)等人作为其下级代理商。

2018年5月28日至6月20日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戊(另案处理)共同利用微信从事平台诈骗活动,后四人产生矛盾而分开。2019年10月始,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同案人刘某戊再次采用上述手法,并通过操作同案人叶某甲控制下的唯亚环球等平台的代理账号,继续骗取被害人财物。同期,被告人刘某乙也通过操作同案人叶某甲控制下的平台代理账号骗取被害人财物。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经商议,决定共同租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栋**房作为诈骗场所,并使用康瑞国际作为诈骗平台实施诈骗活动,后被告人刘某戊也前往参与,但因平台不稳定而未能实际进行诈骗。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及同案人刘某戊在上述**房被公安人员一并抓获归案。

经审查,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5日间,被告人刘某乙利用中保国际等平台骗取了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26000元。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000元。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取了被害人国某某人民币4000元。经审计,叶某甲、叶某乙使用的银行账户在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2月20日间,支刘某甲人民币38028元,支刘某乙人民币215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梅某某、国某某等人的陈述。

5、同案人刘某戊的供述。

6、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9、视听资料。

10、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作深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5册、光盘23张。

3、缴获的9部手机、2台收款宝、21张银行卡、1台雷神911型号的手提电脑、1个WD移动硬盘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