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从业人员。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村**号,住**镇**大道**号**排**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号,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村**号,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1********,汉族,高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至4月1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丁提供位于监利县**镇**村**组的老宅一楼堂屋做为赌博场地,被告人刘某甲在该场所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受刘某甲安排轮换担任“幺场”,刘某甲和其他人分别担任“老爷”,采取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10元或100元起注,场面有千余元,最大达4000余元,每场有十余人参赌,每场一般可抽“头子”钱一千多元,先后组织赌博二十余场。所抽“头子”钱部分用于赌场上的日常开支,剩余的钱由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乙、刘某丙分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邓某甲、阳某某、杨某某、刘某戊、刘某己、吴某某、胡某某、黄某某、邓某乙的证言;2.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湛逢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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