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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组**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乡**村**组)。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5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苑**号**室)。被告人刘某乙曾因赌博,分别于2003年7月、2005年3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刘某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4月至2017年10月,通过物流运输向林某某多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贵州茅台酒(高尔夫会员酒)360箱,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0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通过物流运输向刘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飞天贵州茅台酒900余箱,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19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于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向曹某某、石某某、何某某、恽某某、修某某、於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飞天贵州茅台酒320余箱,销售金额人民币157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14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乙负责联系上线被告人刘某甲发货和下线买家,并负责结算资金,被告人刘某丙负责物流点提货、仓库存货、向买家发货等。

2019年12月16日,民警在江阴市**街道**路**号**休闲对面的车库查获涉案的飞天贵州茅台酒174箱,合计1044瓶;同日在江阴市**街道**路**郡别墅**号地下车库查获涉案的贵州茅台酒108箱,合计648瓶。

2020年3月16日,林某某提供2瓶涉案的贵州茅台酒(高尔夫会员酒)。

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刘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乙于2019年12月17日到江阴市公安局夏港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白酒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丁、曹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供述;

5.被害单位出具的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表;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监视居住于江阴市**街道**苑**号**室、被告人刘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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