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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4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4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场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场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场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以开荒种地为目的,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11、2012年间用自家东方红802链轨车带重耙陆续在巴彦乡三合发村东南约1.8公里处非法开垦一处林地,面积为120.32亩并耕种农作物至今。其中于2016年弃耕15.16亩。

被告人刘某乙以开荒种地为目的,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03年至2016年间用自家东方红802链轨车带重耙在巴彦乡兴农村内非法开垦林地、草地耕种农作物至今。非法开垦地块总面积为316.45亩,其中:林地面积240.35亩,草地面积76.1亩。

被告人刘某丙以开荒种地为目的,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04年至2006年间用自家农用四轮车带自动犁在巴彦乡兴农村境内非法开垦多处林地,总面积124.63亩,耕种农作物至2017年,后因与前妻王某某离婚,过户给王某某继续耕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刘某甲非法开垦林地120.32亩,刘某乙非法开垦林地240.35亩、非法开垦草地76.1亩,总计316.45亩,刘某丙非法开垦林地124.63亩,三被告人非法开垦林地、草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

                                 检  察 官: 林忠军

                             检察官助理 :郭景

                              2020年11月23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居住在莫旗**场部家中;

2.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3.起诉书正副本二十二份;

4.案件卷宗五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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