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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红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6号,住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红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红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红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索要工程款,邀约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乙至本市江汉区泛海国际写字楼下,由被告人刘某丙驾驶一辆白色本田轿车,将被害人刘某戊强行带至本市硚口区古田四路武汉轻工业机械厂内。途中,被害人刘某戊欲开门跳车,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及殴打,并通知被告人刘某丁到现场。当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丁至现场与被害人刘某戊谈判,并打其一巴掌后,被害人刘某戊欲逃跑时摔倒在地,上述四被告人上前对其进行殴打。当日16时许,被害人刘某戊报警,四被告人驾驶上述本田轿车与被害人刘某戊一同至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王家墩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伤情照片等物证;2.抓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被害人病历、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出具的说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5.辨认笔录;6.本田轿车行车视频、武汉轻工业机械厂内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虹

检察官助理:梁晨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宿舍**单元**,联系电话1387155****;

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宿舍**单元**,联系电话1372033****;

被告人刘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宿舍**单元**,联系电话1397122****;

被告人刘某丁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四份;

6.红安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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