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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2人重婚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公诉刑诉〔2018〕58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4月4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1日、2018年8月10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6月27日、2018年9月1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詹某甲在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在该段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出轨被告人刘某乙,并于2013年7月27日生育一子刘某丙。2015年4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搬离其与詹某甲共同居住的集美区**里**号**室。2016年10月24日开始,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自己有配偶,被告人刘某乙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在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共同生活。

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2018年3月26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决定书、业主资料卡、车库记录、订购机票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短信、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门诊收费清单、诉讼文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苏某甲、詹某乙、苏某乙、詹某丙、刘某丁、廖某某、刘某戊、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测报告书、亲权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7.通话录音、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游 凤 娘

检 察 员:谢 序 荣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695****)。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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