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2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道街**栋**。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8年9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小溪市乡川门村**组**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8年9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2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4月11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侦查,2019年5月5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某乙在澳门的巴黎人赌场,介绍向某甲向一名叫“罗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借了15万港币的筹码进行赌博。向某甲将筹码输光后无力偿还欠款,与罗某某和被告人刘某乙商定,由被告人刘某乙带向某甲然到珠海的网贷公司申请贷款。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乙叫来马某某(另案处理)一起看管向某甲从澳门过关到珠海,并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拱北口岸关口进行接应。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接到被告人刘某乙和马某某及向某甲后,一起去到一家网贷公司贷款,因向某甲然不符合贷款条件,未能办成贷款。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在本市拱北水湾路发展大厦喜发酒店开了**房,安排被告人刘某甲在该酒店房间看管向某甲。当晚,被告人刘某乙和马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和向某甲吃完晚饭后便离开了。两天后,被告人刘某甲将房间更换到**房。被告人刘某乙先后于2018年9月21日和9月26日与向某甲有过电话联系。2018年9月27日9时30分许,向某甲从**房的窗外空调主机往 **房的窗外空调主机跨的时候,掉至一楼坠楼死亡。被告人刘某甲发现向某甲坠楼后便离开房间,并打电话通知了被告人刘某乙,之后返回酒店房间时被警察抓获。经鉴定,向某甲然的死亡原因为高坠死亡。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4.抓获经过等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卷宗五册、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3.黑色华为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暂存于拱北口岸派出所,请一并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