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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3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85********,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开封市龙亭区**乡**村**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3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北郊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69********,汉族,小学肄业,个体,住开封市龙亭区**乡**庄**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北郊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张斌,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4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开封市鼓楼区**胡同**号附**号。2005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3000元,2016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刘某乙、张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和朋友张某某、李某某四人到位于开封市鼓楼区内环路川坝火锅店内吃饭,吃完饭刘某甲在川坝火锅店的前台结账过程中无事生非,与同时在川坝火锅店内吃饭的火锅店老板杨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乙和被告人张斌分别参与到打架过程中,双方厮打。打架过程中,刘某甲用菜架子将被害人杨某某、葛某某砸伤,刘某乙用拳头朝张斌的肋骨处打造成张斌肋骨骨折,张斌用餐具水杯将刘某乙砸伤。后经鉴定,刘某乙、张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某、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9月3日,双方和解,刘某甲、刘某乙一方赔偿张斌四万元整,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2020年3月20日、7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先后到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新华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张斌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新华派出所民警抓获。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消费清单及会员卡记录、谅解书及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3.证人王某某、孟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张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一人轻伤,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斌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娴

检察官助理:李芹芹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张斌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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