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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3人开设赌场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8********,汉族,初中,无业,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翁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翁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2********,汉族,中专,无业,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翁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翁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路**楼。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翁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3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许某某等人,利用手机微信平台设立“六一快乐1”、“六一快乐2”等专门用于赌博的微信群,组织各自的微信好友或专门请“拉手”拉微信好友加入微信群,然后在微信群发布“斗牛”赌博链接(俗称房卡,下同),让入群好友点击进入后进行“斗牛”赌博,然后从中抽头渔利,牟取非法利益。为了便于股东之间结算牟利,他们还设立了一个叫“发财”的股东微信群。被告人刘某甲负责购买“斗牛”赌博链接后,发送到微信群里。有时还兼做财务(即负责收款、抽水、付款等工作),被告人刘某乙、许某某两人作为股东,不单积极拉微信好友入群,还参与赌博,享受分赃。期间,因微信号被封锁,曾经变换使用他人微信号,先后将赌客何某甲、李某某、何某乙、陈某某、刘某丙、黄某某、戴某某等几十人拉入微信群进行赌博。经查实,仅2019年4月21日至4月29日,该赌博团伙“抽水”金额就达31468元。当年6月底赌博团伙解散,7月起,被告人刘某甲独自一人继续采取上述方式组织微信好友赌博,于7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查实,刘某甲 2019年7月2日至7月4日三天共计“抽水”67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许某某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漠视国法,在微信平台上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到案后,三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他们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新的刑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聪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刘某乙、许某某现被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1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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