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28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怀远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7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蚌埠市**通讯店老板,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蚌埠市**通讯店老板,住安徽省蚌埠市西市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乙、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蚌埠市***门口看见1辆电瓶车没锁,见四周没人将电瓶车推到***所对面的一个巷子里。次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从巷子里把电动车推出来,卖给***所斜对面修电瓶车老板的朋友,获赃款380元。
2014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蚌埠市蚌山区****网吧。早上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网吧内走动,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桌子上的1部****手机偷走。后被告人刘某甲来到***店内,店老板被告人刘某乙、王某某明知手机来路不明,以30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刘某甲的****手机。
2014年5月5日,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063元,被盗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照片、入所健康体检表、证明、情况说明、光盘;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常海艳
2014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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