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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虚假诉讼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霍林郭勒市某某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乙,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6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现住库伦旗****休息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多次为卢某某借款提供担保,后因卢某某无力偿还借款,多名债权人便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甲偿还借款并申请执行。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为逃避法院执行,便找到被告人刘某乙伪造70万元借条,让刘某乙拿虚假借条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甲同时也申请执行刘某甲工资。被告人刘某乙同意后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甲,2016年4月26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由刘某甲于2016年5月1日之前给付刘某乙本息合计86.8万元。因被告人刘某甲到期未给付,被告人刘某乙于2016年5月27日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已执行刘某甲工资11.46万元给刘某乙。

另查明,刘某乙收到法院执行款后全部交给了刘某甲,刘某甲用上述款项生活及治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诉讼卷宗及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相互串通,虚构借贷关系、伪造债权及借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颖娥

检察官:夏晓倩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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