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77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涟源市**镇**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市**镇**大道,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7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娄底民营市场、衡阳市蒸湘区雁城荣寓2502等地实施诈骗。
1、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丙、朱某某、刘某丁、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娄底民营市场通过微信加好友人形式引诱受害者到其控制的“牛小天”赌博程序里以“扎金花”的方式赌博,刘某甲等人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或透视对方牌面诈骗受害者钱财达3万余元。
2、2019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乙及刘某戊、杨某(均另案处理)、刘某己(未满十六岁)在衡阳市蒸湘区雁城荣寓2502 房内利用微信诱骗他人进入“牛小天”的赌博程序以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1 元一分,5 元打底),刘某甲等人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手机透视的方式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共诈骗6万余元,杨某、刘某乙、刘某戊、刘某己等人抽取45%的提成。
被告人刘某乙自2019年5月中旬,加入刘某甲在衡阳市蒸湘区雁城荣寓2502 房间窝点直至被抓获,期间参与团伙作案,诈骗金额5100余元,直接诈骗金额1100余元,非法获利495元。
2017年7月4日,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衡阳蒸湖区、燕城荣寓先后将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被害人毛某某、洪某某、范某某的陈述及王某、张某的自述材料;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及同案人刘某戊、杨某、刘某丙、朱某某、刘某丁、谢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凌云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平建
2019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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