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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03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共谋诈骗后,由刘某乙负责在QQ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搜索被害人、并推荐给刘某甲。随后,由刘某甲通过米聊软件与被害人联系,以先行收取服务费、付款无效需再次付款等为名,诱骗被害人向指定银行卡内转账,对被害人实施诈骗。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9009.08元。事后,被告人刘某乙分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个人使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07.50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已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刘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刘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仁哲

检察官助理 廖  框

                             2020924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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