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峰分局东湖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3********,汉族,无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峰分局东湖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 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黑B****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江苏**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载5台沃得品牌联合收割机,于同年8月29日由江苏省上党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运输途中刘某甲经崔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从梁某某(另案处理)手中借了五套虚假的农机具跨区作业证、农机具行驶证和农机具牌照(以下简称假三证),并于同年8月31日2时许从黑龙江省英歌收费站驶出,出站时刘某乙使用借梁某某的假三证骗得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316.00元。
2.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黑B****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5台沃得品牌联合收割机,由江苏省上党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运输途中刘某甲经崔某某介绍从李某甲(另案处理)手中借了五套假三证,并于2020年9月14日1时许从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驶出,出站时刘某乙使用借李某甲的假三证骗得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472.00元。
3.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黑B****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5台沃得品牌联合收割机,于同年9月27日由江苏省丹阳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运输途中刘某甲经崔某某介绍从王某甲(另案处理)手中借了五套假三证,并于同年9月28日20时许从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驶出,出站时刘某乙使用借王某甲的假三证骗得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397.00元。
4.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江苏省丹阳市附近通过电话联系崔某某从李某乙(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五套假三证,崔某某让刘某甲联系王某乙(另案处理)将假三证给刘某甲带过去。同年10月4日,刘某甲乘坐被告人刘某乙驾驶的黑B****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5台沃得品牌联合收割机行驶至江苏省丹阳高速收费站附近,王某乙将刘某甲购买李某乙的假三证交给了刘某甲。当日18时许,刘某甲乘坐刘某乙驾驶的黑B****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江苏省丹阳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并于同年10月6日0时许从黑龙江省龙凤区收费站驶出,出站时使用购买李某丙的假三证骗得收费站工作人员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4,551.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四次使用假三证共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7,736.00元。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江苏省荣炳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对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还了骗取的高速通行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B****2号黄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挂号挂车(车辆照片);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运明细、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出具的查验信息记录表、返款证明等;
3.证人王某甲、梁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运载的农机具不符合免费条件,而使用伪造的证照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进丰
检察官助理:程志强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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