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三组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9月17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本院作出涉罪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2月8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裴某某二人系亲家关系。2012年**月,时任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支部书记裴某某跟刘某甲说现在国家危房改造有政策,盖完房子可以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2012年**月**日在裴某某的帮助下,刘某甲向政府提交了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由于刘某甲家房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房标准,刘某甲和裴某某于2012年**月**日将政府工作人员带至张某某家的旧房子照相,冒充自己家房子,以欺骗的手段,骗得政府危房改造资格。2013年裴某某去世,2014年**月份,被告人刘某乙接替裴某某任***镇**村支部书记,刘某乙明知其父亲刘某甲不符合评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仍然组织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村民代表召开关于村民代表贫困评议认证会,会上刘某乙就刘某甲家房屋评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一事进行评议,并要求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村民代表在评议认证书上签字,因有部分村民不同意,刘某乙指使薛某某伪造他人在认证书上签字,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两万元。该涉案款两万元已经全部退还。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危房改造档案、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现金交款单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供述与辩解;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乙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乐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伊通满族自治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