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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诈骗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0********,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容城县********因对他人进行殴打,于2018年8月16日被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3********,回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容城县**镇**营**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假冒刘润东(虚构)、米丽丽(虚构)身份,虚构称其开网店销售书包,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向其发货,李某甲先后七次向其发书包,价值61050元,刘某甲每次收到书包后就将书包以极低的价格卖给收积压品的商贩,将款据为己有。被告人刘某乙系刘某甲妻子,在被告人刘某甲以米丽丽(虚构)的名义骗取李某甲向其发书包过程中,受刘某甲指使,按照刘某甲要求与李某甲进行语音通话(被告人刘某甲冒充的米丽丽设定为女姓),帮助刘某甲实施诈骗行为,李某甲向“米丽丽”(虚构)发书包两次,价值169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乙现已怀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刘润东”“米丽丽”假身份证截图、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提货清单截图、容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政协定兴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高碑店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定兴县公安局李郁庄刑警队情况说明、定兴县医院检验报告单及彩超报告、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

(二)盗窃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谷某某(已判刑)盗窃牛某某停放在容城县某火锅店附近的一辆货车内熔接机一台,切割刀一把,米勒钳一把,壁纸刀一把,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4180元。2020年5月26日谷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12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谷某某(已判刑)到容城县**镇**村牛某某家中,盗窃牛某某停放在院中的货车内的熔接机一台并将机器卖予他人,经鉴定该机器价值8500元。2020年12月22日买家因担心机器来路不明由谷某某退款后将该机器邮寄至牛某某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调取证据清单(一把切割刀,一把米勒钳,一把壁纸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容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南张刑警队出具到案经过,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刘某甲在逃人员登记表,谅解书,户籍证明信;3.证人康某某、苏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牛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容城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羁押在定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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