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2********,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号,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室,个体户。因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辩护人曾颖,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志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1********,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楼村**号,现住深圳市罗湖区**花园**栋**号,无业。因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彦龙,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将两案并案处理,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经营地下六合彩。由被告人刘某甲坐庄,被告人刘某乙通过微信或电话接受赌客六合彩投注,在每期开奖前,被告人刘某乙将接收的投注情况告知被告人刘某甲。后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按照六合彩的开奖结果和赔率不定期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赔付,被告人刘某乙抽取5%或10%的“水钱”。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上述方式收取被告人刘某乙转移的赌资人民币1203460元(其中微信25000元,银行1178460元),向刘某乙支付六合彩赔付款人民币420000元(其中微信128000元,银行29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检查证、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廖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侦查情况说明、刘某乙农行账户接收刘某甲转账金额统计、刘某乙农行账户支付给刘某甲的金额合计、刘某乙微信发送给刘某甲微信的金额统计表、刘某乙农行账户接收刘某甲转账金额统计表;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彭某某、廖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及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4.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安计司鉴2019计7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安计司鉴2019计10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某乙、廖某某、彭某某手机截屏、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光盘1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迎春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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