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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号,2007年因犯强迫交易罪,被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31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2014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黄骅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黄骅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9日,李某甲弟弟李某乙、 王某甲夫妻二人将**公寓**号楼**单元**室,以70万元的价格卖予被告人刘某甲,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协议规定:刘某甲先期给付60万元,三个月以后,李某乙、王某甲负责给刘某甲办理过户手续,刘某甲将余款10万元交齐。2016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甲联系不上李某乙、王某甲,就带人拿着和李某乙、王某甲(二人已失联) 签订的购房协议到黄骅市**公寓**号楼**单元**室收房,发现该房不是李某乙所有。经打听得知**号楼**单元**室是李某乙的房产,现由其姐姐李某甲一家居住。在明知李某甲一家所居住的**单元**室,根本不是屋房买卖协议中李某乙所卖房子的情况下,刘某甲仍带人到李某甲家收房,要李某甲全家搬出该房。李某甲以该房是自己购买,与李某乙无关为由,拒绝了刘某甲的无礼要求。刘某甲为了达到强占房产的目的,多次带领被告人刘某乙等人到李某甲家里,采取坐着不走、恐吓、打砸室内物品、破坏门锁等手段,骚扰、威胁李某甲及其家人。同时采取在楼下聚集人员造势辱骂、烧烧纸等恶劣手段,逼迫李某甲一家搬家。迫于刘某甲等人的淫威,李某甲一家于2016年9月份,被迫从自己的家中搬出,在外租房。后刘某甲指使他人到李某甲家居住,长达一年半之久。

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刘某乙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宋某甲、 李某丙 、刘某丙、宋某乙、冯某某、王某某、吴某某、 李某丙、李某丁、 齐某某的证言,沧州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李某甲黄骅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被破坏物品图片、李某乙与刘某甲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及房款收条、智美教工公寓售(购)楼协议书、房地产买卖契约、智美教工公寓购楼及交款结算明细表及交房款情况、李某甲电费收据复印件、黄骅市盛德燃气有限公司购气收据、黄骅市供水公司水费收据、李某甲智美兰天热力取暖费收据、李某甲与黄骅市兰天热力签订的智美住宅供用热合同、美华装饰中心销货单、物业交费单、许某某的证明、2019年9月5日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2020年4月7日黄骅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保证书、2019年4月15日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年11月4日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谅解书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拒不退出,严重侵犯了他人住宅安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赔偿协议及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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