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7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了被告人刘某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曲阳县**镇**村杨某某(另案处理)授意下,在曲阳县**镇**村被告人刘某乙家中设立“曲阳县**农村合作社”用以吸收公众存款,并由杨某某给被告人刘某甲提供空白存单、公章、手章等办公用品,被告人刘某乙对此知情并同意。后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乙以10%等年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将吸收的存款交给杨某某支配,杨某某以15%等年利率给付被告人刘某甲利息。经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截止到2019年8月份,刘某甲、刘某乙以“曲阳县**农村合作社”名义累计吸收123名出借人存款388笔,吸收存款本金金额为4040453元,其中已出局存款笔数175笔,已出局存款金额2366173元,未出局存款笔数112笔,未出局存款金额1634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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