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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4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8时30分(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属于禁渔期),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在禁渔区即龙港市世纪大道金誉府东侧白沙河上中村河道,采用电击方式进行非法捕鱼。其中,被告人刘某甲负责电鱼,被告人刘某乙负责将捕获的鱼放入水桶。当日20时,公安机关在龙港市上中村399号抓获被告人刘某乙,并在该处查获电鱼工具、水产品鱼若干条(经称重,重2.5斤)。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龙港市农业农村局文件(龙农函[2020]42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浙海渔政[2016]10号)、苍南县人民政府文件(苍政[2016]23号)、《关于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2020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刘某乙1538155****、刘某甲1370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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