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6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四团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6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四团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持锄头和柴刀来到城步苗族自治县**镇界洞山山场,使用捣毁巢穴的方式猎捕到野生竹鼠活体1只。刘某甲将该野生竹鼠拿回家后放进铁笼,并准备食用,第二天,刘某甲查看铁笼时,发现竹鼠逃脱了铁笼。
刘某乙、刘某甲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7月29日主动向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乙、刘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文
检察官助理:陈鸿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